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燃煤取暖相关要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在我市境内运输、储存、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企业、工商户、农户等燃用劣质散煤。
二、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广泛宣传和引导燃煤取暖户使用洁净型煤,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散煤治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我市煤炭经营单位规划布局设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核不得擅自经营。
四、严厉查处运销劣质散煤行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警大队和养路工区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进入我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劣质散煤一律查扣,严禁劣质散煤流入我市。
五、严厉打击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网点、全面取缔非法经营散煤摊点,对非法经营散煤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对运输、贩卖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15、0312-2332936。
七、全市人民要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自觉抵制使用劣质散煤。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