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室温不低于18℃ !
《供热文本》提出了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热方原因外,供热方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用热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计算方式:
《供热文本》约定了供热方、用热方的违约责任,对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和计算方式也进行了明确。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热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未供热天数: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供热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用热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方应当退还用热方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日热费单价=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计费面积);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供热方退还用热方的热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截止时间后的2个月内退还。逾期未退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退费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用热方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诸如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等,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方不承担责任。给供热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用热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热费,经供热方催缴,用热方自合同约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仍未缴纳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缴热费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据悉,按照《供热文本》规定,供热方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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